农村供水总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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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总站管理制度

'乡镇(场)水利工作站(供水站)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规程3人事管理制度3财务管理制度3生产管理制度6工程管理制度9物资管理制度10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0稽查制度10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1绩效考核制度17第三章奖罚18 第一章总贝!J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乡镇(场)水利工作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水利新形象;加强乡镇(场)安全供水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全县水利工程和供水工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乡镇(场)水利工作站、供水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管理、分站核算、超支不补、节余归站的管理模式。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调整好乡镇(场)水利工作站和供水站(以下简称乡镇(场)站)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全县各乡镇(场)均衡发展,使水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乡镇(场)水利最佳效益和形象。第三条通过实行激励、奖罚机制,使人、财、物、事有机结合,人尽其才、物尽其能、财尽其用、事有人管,使乡镇(场)站不断地发展壮大。第四条抓好水利工程和安全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出工程效益。第五条乡镇(场)站职责一、按照农村水利工作要求,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汛抗旱、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土保 持监管、小水电开发利用、水利工程建管和维护等工作。二、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岗位责任制,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对乡镇(场)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三、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合理地利用现有资产和水力资源,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和创造多种经营效益。第六条运行模式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县由总站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总站为各乡镇(场)站设立明细账登记,乡镇(场)站不设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二、按照县劳动人事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核准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三、实行目标管理,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实行绩效挂钩;四、各乡镇(场)站日常支出超过年初核定的支出指标,原则上不予审批;五、各乡镇(场)站在扣除各项开支并偿还完债务(三年内还清全部债务)计划后的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规程第七条人事管理制度一、各乡镇(场)站站长任免及职工异动,由局分片领导及局人教股提出方案,报局党组批准。二、严禁自行聘请临时工,严禁顶替上班或者代班。三、严格执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一、收入、支出管理各乡镇(场)站一切收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交到桑植县农村供水总站,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取消乡镇(场)站银行账户。(一)收入:1、乡镇(场)站所有收入(包含水费、管网建设费、租赁收入、安装维修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及其它途径争取的资金等),一律存入总站账户,不准坐支。所有收入存入集中账户时应注明缴存单位、收入来源。银行缴存单据及时报送总站财务室。以银行转款凭证作为各乡镇(场)站当月收入凭证入账。集中账户名称:县农村供水总站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2、对各乡镇(场)站核定年收入任务,并实行超收分成(各乡镇(场)站争取的资金不分成)。超收部分总站与各乡镇站按50%分成。(二)支出:1、根据各乡镇(场)站职工人数及交通里程分类核定公务费用(公务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指标(见附表)。如有超过支出指标数的开支,有机动财力的乡镇(场)站,经审批后可报账。无机动财力的乡镇站不能报账。2、电力提水的乡镇(场)站,可到总站借备用金付电费。3、水利局办公室及总站通知开会产生的差旅费从本站核定的公务费中据实报销,其他事项产生的差旅费一律说明事由,经查证核实后应该报销的方可报销。办私事严禁报销差旅费。4、工作会议期间如需住宿由局办公室及总站统一安排,其他期间各乡镇(场)站产生的住宿费用一律不予报销。5、工资发放:干部、职工每月基本工资由总站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造表统一发放;绩效工资由乡镇(场)站站长按各站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职工后,按规定标准的60%造表报送总站,由总站每月15日前统一发放。另40%绩效工资,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6、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费用由桑植县农村供水总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参保。 二、报账日期、程序(一)报账日期。每月曰为全县结算报账日期(节假日、双休日报账顺延),超过规定报账日,当月不再审批,一律结转到下月。报账期间,必须持总站印制的收据记账联、水费收入报表及其他各项收支票据报账。各乡镇(场)站报账顺序如下:每月5号报账单位每月6号报账的单位每月7号报账的单位(二)报账程序。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报账手续报账,程序如下:经手人乡镇(场)站站长总站分片副站长总站会计一一总站站长一一局分片领导——局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分别签字。三、票据管理(一)自日起,各乡镇(场)站统一使用由县农村供水总站印制的收据收费,同时废止各站自行制定的各种收费票据。(二)各站固定一名收据专管员,设置票据登记簿,每月报账时向总站报告收据的领用、结存情况。收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使用时,收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收据应签“作废”标记,保存其各联 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收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三)开国税发票。各乡镇(场)站收取单位水费一律由总站办理税控机统一开发票。第九条生产管理制度一、抄表、收费管理(一)坚持一户一表制。建立健全用水户详细台账,定期进行水表增减登记。(二)严禁估抄和电话报抄,实行按月现场抄表制,抄表率达到100%(报停户除外);抄表正确率达到99%以上。(三)严禁跨年度和提前收取水费,杜绝收取人情水费。(四)水费月回收率达到95%以上,年回收率99%以上。(五)抄表收费员必须做到按月核对抄表与收费的准确性,做到抄表数与收费数据相符。二、安装维修管理(一)建立健全管网设备保养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设备的维修周期,掌握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修和性能测定,确保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二)及时掌握了解用户提供的维修信息,及时进行维修。原则上做到维修任务不跨日,尽量减少供水损失。 (三)用水户自备生产、生活用水的管道不得与供水单位的管网连接,禁止两个供水单位给同一用户供水。(四)新增供水用户,必须履行安装程序。即用户申请-供水单位进行预算——报总站存档一一用户上交安装预算金——签定供水协议——供水单位安装一一安装费用结算——供水。(五)严禁安装人员违规收取维修金和各项扩户费用。根据各站完成的收入任务预提6%维修资金。启用预提维修资金须向局分片领导汇报,审批后方可动用。三、设备运行及安全供水管理各乡镇(场)站为供水、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防汛抗旱等设备运行安全监控实施单位。(一)设备运行中的监控、操作严格执行《机泵安全操作规程》、《加氯加矶安全操作规程》、《大坝运行管理办法》等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二)对运行中的机电设备各站值班人员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对相关运行参数予以准确、详实记录。(三)机电、水工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运行参数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四)设备设施运行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确需离开,需向站长请假并有人接班后方可离开。(五)运行中发现问题,须在第一时间内报县水利局,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并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 (六)安全供水管理1、各供水站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已建成的水厂必须按照检测指标和操作流程对出厂水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进行消毒处理,做好详细记录。尚未改造的水厂必须定期进行人工投放消毒药品,净化水质,确保出厂水符合饮用要求。2、在日常水质监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坏或者受到污染,除须及时停止供水外,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3、完善供水机制,制定安全卫生供水应急预案,并定期举行安全供水应急演习。四、机电设备、设施安全检修管理各乡镇(场)站为机电设备、设施安全维护、检修实施单位。(一)设施、机电设备安全的专业巡查每月两次,根据巡查情况作出设备运行状况的认定以及是否需要维护、检修的结论,写出书面报告。(二)根据设施、机电设备状况制定设备维护、检修计划,经局分片领导同意,报局党组批准后组织落实,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三)在巡查中发现的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必须如实记录、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排除隐患,不得隐瞒、拖延。(四)出现设施、设备故障或事故而需要抢修时,各站在接到 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抢修工作。(五)维护、检修设施、设备时,应做到积极、稳妥、安全、及时,不违章操作,不盲目作业。五、危险源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源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期间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的隐患。(二)危险源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二向有关人员进行危险源名称、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以及责任人等内容的公示。第十条工程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巡视检查制度,巡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二、每天定期对水源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登记,确认无人为破坏,现场无异常情况。三、坚持水源区环境的日常保洁,水源范围内不得存在有可能污染水源的垃圾等物品。四、发现水源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切换、停运等方式,并在20分钟内上报主管领导,不得瞒报、漏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五、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显标志及警示事项,严禁在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害水源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六、度汛期间,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和擅自扩大下泄流量,以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七、在干旱期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优 先保证学校、团体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旱情严重时,可以对辖区内水量分配进行临时调度。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制度各种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供水材料等)必须有明细单和经手人签字,保管员按照材料明细如实入库。材料出库有领料单、经手人,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记录,定期进行材料盘库,确保材料进出没有差错。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各乡镇(场)站管理的一切水利工程及附属物、房屋、交通工具、办公设施、生产工具等,都属各乡镇(场)站的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拍卖和参股合作必须经局分片领导、水利工程管理站、供水总站审核并报局党组批准后方可签定相关协议。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参股合作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各乡镇(场)站要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在册登记,并报水利工程管理站和供水总站备案。对固定资产的损毁要按相关程序报告,批准后,在登记册上及时注销。第十三条稽查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场)站的管理,桑植县农村供水总站,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对全县乡镇(场)站的工作进行稽查。二、稽查范围包括各乡镇(场)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 组织纪律、劳动用工、资金分配等。三、稽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不通知、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稽查:(一)水费、安装及管网建设费等收入的收缴情况及新增用户上户情况进行稽查。(二)核查安装维修工程量,杜绝假报、多报安装维修项目套取预留资金和维修金。(三)用户是否统一采取计量收费,抄表数是否与台账登记一致。(四)抄表收费是否达到生产要求的百分比。(五)擅自承包、租赁水利减免各项应收收入。(六)是否按财务管理程序和生产管理程序操作。第十四条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为了切实维护乡镇(场)站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考勤管理。(一)月工作日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22天。(二)防汛期间或遇紧急情况时,每位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投入抗洪救灾或应急救援工作。(三)乡镇(场)站站长出勤由分片领导与乡镇政府衔接,统一 纳入乡镇政府干部、职工考勤登记。站长出勤以乡镇政府出示的考勤登记为准。(四)各乡镇(场)站干部、职工的考勤由各站站长负责。考勤记录(含站长)做为核发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考勤要公开、透明,记录要正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涂改。(五)上班期间,干部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个别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干部、职工要进行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组按相关规定处理。二、假期管理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工伤等请假事先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领导批准同意后,再行休假(特殊情况除外)。(一)病假1、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治疗休息,请病假应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证明;2、在探亲、丧假、产假、事假、补休假等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仍按原请假的事由和假期界定;3、在事假、探亲假、补休假等假期满后发生急病,不能按时返岗的,须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病情证明,方可视为病假;4、对于患传染病的工作人员,没有病愈的一律不得上班。 出院后要有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方能上班。(二)事假因事不能到岗上班,可请事假。干部、职工出行超过张家界范围一律向局长报告。乡镇(场)站干部、职工3天以下事假由所在站站长审批。超过3天(含3天)向分片领导报告,并报局长批准同意。站长请事假3天(含3天)之内,须经局分片领导批准(同时报乡镇政府登记)。3天以上须局长批准。(三)年休假1、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期。3、职工的年休假,根据各站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需请年休假的,提前10天办理请假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条件的,婚假可增加12天。(五)产假女职工请产假,须持有定点医疗单位分娩证明。产假假期按如下标准执行:1、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假增加15天;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7天;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20—30天;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50天。(六)哺乳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期。(七)丧假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同胞或子女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3天丧假。(八)工伤假职工如因工负伤,必须按工伤事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工 伤认定后,按工伤假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财产、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九)探亲假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假期的待遇(一)病假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照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工资的90%计发;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二)事假待遇1、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基本工资照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三22天,以下同)。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三)产假、哺乳假待遇女职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四)工伤假待遇职工工伤假期享受以下待遇:1、职工工伤治疗期内,工资、奖金及各类福利照发。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享受住院伙食补助。3、经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因公出差在标准内报销。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假、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产假视作出勤对待。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制度为确保乡镇(场)站完成各项收入的收缴任务,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行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福利和绩效考核挂钩制度。一、绩效工资考核项目总站只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山区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生活补贴及女职工卫生费),其他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二、绩效工资考核标准每月的绩效工资按当月绩效考核要求发放。绩效工资由总站提供标准,乡镇(场)站站长按各站岗位责任制考核情况造表, 报总站统一发放。年底根据完成任务及德、能、勤、绩考核情况再对绩效工资进行全年结算。三、年终综合考核年终对各乡镇(场)站收入任务、防汛抗旱工作、水行政执法工作(河道采砂、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及集镇改生产及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和评优评先及年终奖金等挂钩。水项目实施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第三章奖罚第十六条通过年终综合考评,对被评为先进乡镇(场)站、优秀站长、优秀职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各乡镇(场)站自行聘请临时工,或者同意自行安排他人顶替上班代班者。对站长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自行清退。如站长不执行清退纪律,由局党组研究,对站长进行免职调离。如因用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站长本人负责承担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如果造成大的经济纠纷,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违反财务制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没收违规所得外,对站长一偉实行免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1、各项收入不按规定上缴集中支付帐户、资金管理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支收入的乡镇(场)站。2、擅自印制各种收费票据收费者。(二)未经局党组同意,不得以单位名义擅自借贷款、担保和增加负债。否则,由站长个人承担相关债务及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三)不按要求和规定及时上报各类账目、报表及数据;不按规定接受总站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对责任人每次扣发工资100元。(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对以上行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将按相关财务纪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五)各种材料采购没有明细单、经手人签字的,每次扣站长工资100元。(六)材料入库没有入库单,材料出库没有填写出库单和领料人签字,每次扣保管员工资100元。(七)主观原因拖欠提水电费,所造成的滞纳金由当事人承担。如造成拖欠电费导致单位停水,由当事人承担因停水造成的损失,其损失费用根据上月收入按日计算。 三、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挪用及捐赠,对站房及门面私自转租,对各种安装工具及设备进行租借等,导致固定资产流失者。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损失,并按相关处罚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违反生产管理制度(一)未落实一户一表制,发现一起扣站长工资50元。(二)抄表率达到100%(报停户除外),每漏抄一户扣相关责任人当月工资20元;抄表正确率达到99%,低于99%每错一户扣相关责任人当月工资10元。(三)同一水表计量有误差未及时处理(3个工作日内),扣罚该站站长及责任人50元/表的工资。(四)总站对清查出各乡镇(场)站未安装计量装置或未登记在册的用水户,每发现一户对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作贪污论处。(五)对清查出估抄表现象按50元/表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六)对跨年度收取水费和赠送人情水者,发现一起扣除当事 人当月工资200元,并由当事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七)对辖区内供水工程及管网出现的各类故障(大型维修除外)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供水或造成不良影响,按照100元/次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八)未按新安装户申报程序私自安装的行为,按照200元/次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追回当事人所收费用。如果伙同用户弄虚作假,少收或者不收管网建设费和各项材料费用,处责任人违规金额3—5倍罚款。(九)违反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按相关行业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十)因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视情节轻重程度,处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纪依规处理。(十一)防汛期间或遇紧急情况时,各乡镇(场)站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违反一次扣该站责任人工资100元。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因工作失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责任。五、违反工程管理制度违反工程管理制度出现人员伤亡,造成社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违反稽查制度(一)违反第三项第(一)(二)(五)(六)款的收缴全部违规所得,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后果严重者,对站长进行免除职务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处理。(二)违反第三项第(三)(四)款的当事人,每次处罚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局纪检组处理。七、违反劳动纪律(一)违反考勤管理乡镇(场)站按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劳动纪律及相关制度管理人员出勤,坚持请销假制度,违反一次扣该站站长工资100元。(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扣该站站长工资100元。(三)违反假期管理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15天(不含15天)扣除当月工资。职工无故旷工15天以上将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处理。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2)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超假的;(3)伪造事实、假造情况或涂改请假单据的;(4)工作不服从调动安排和调动工作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报 到者。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局纪检监察进行处理:(1)在上班期间打架斗殴的,参与赌博的;(2)上班期间,违反中央“八条禁令”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被查处的;(3)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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